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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保证和双重保证问题 刑诉法53条在规定“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中间用的是“或者”,是一种选择性的表述。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公安、司法机关,在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时,多采取双保险的方式,即既要求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纳保证金,又要求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对于此种做法,笔者认为没有法律依据,也和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加保证金制度的立法意图不符。对此,1999年8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国家安全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禁止上述做法,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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