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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双方在交警的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民事行为,达成的协议属于合同,既然是合同,就受到《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的规制,就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很有讲究,如果双方在约定中只约定赔偿现有的损失,受害人有权对伤残损害赔偿部分另行起诉,不受达成的调解协议影响。
如果调解协议约定的是整个交通事故的所有损失进行赔偿,若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之时显失公平,当事人诉至法院,法院可以变更或撤销合同。如果但是人双方约定的赔偿数额明显少于伤残应得的赔偿数额,则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第二项、《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达成的协议显失公平为理由,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双方原先达成的赔偿协议。如果法院采纳唐先生的提议撤销原先达成的调解协议,则唐先生可以与对方再次商谈赔偿事宜,或者再次通过诉讼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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