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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之三种关于罚金刑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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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10 14:57
描述

三种设想:

一、人民法院内设机构。实践中,对于判决生效未履行罚金义务的案件,由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庭执行,但对于重新恢复执行罚金的案件,法律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因而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其内部设置专门机构或由某个业务庭兼职,担起行使移送恢复罚金刑执行的任务,一旦法院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后,被执行人重新具备履行罚金义务的能力时,法院内部相关职能机构应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来督促执行庭恢复执行程序。

二、在审判监督程序上的作用及抗诉制度,设想由人民检察院担负起行使代表国家申请恢复执行的任务,一旦法院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后,被执行人重新具备履行罚金义务能力时,检察机关应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来督促法院恢复罚金刑的执行程序。

三、国家财政部门。国家财政部门是代表国家接受罚金的机关,是迟早要介入罚金刑执行程序的,设想让财政部门提前介入,使其作为罚金刑恢复执行申请主体来申请或催促法院恢复罚金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罚金义务的能力后,由财政部门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来申请或催促人民法院恢复罚金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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