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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刑适用的必要性
罚金刑作为对犯罪分子的一种刑罚方法,具有悠久的历史,奉律中对轻微罪适用的强制缴纳一定财物的刑罚种类“赀”,相当于现行刑法的罚金刑,其是用经济制裁来惩治官吏的一般失职行为和普通百姓的违法行为的独立刑种。近代,罚金刑更是在资本主义国家被广泛采用,并不断发展完善,成为与自由刑地位相当的一种刑罚方法。我国80年代制定旧刑法典时虽规定了罚金刑,但只有20个条文涉及,适用的范围相当狭窄。那时罚金刑适用较少主要与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分不开。当时社会经济比较落后,人们的物质财富贫乏,经济犯罪相对较小,因此适用罚金刑在当时没有太大的社会现实意义。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增大,人们的物质条件得到极大的改善,经济犯罪不断增多,罚金的作用也显得越来越大。因此,修订后的现行刑法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涉及到罚金刑的条文达到147条之多,涉及的范围涵盖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等罪行。
现行刑法广泛采用罚金刑是刑罚制度发展的必然结果。其主要是因为罚金刑有自身的优势,弥补了短期自由刑在某些方面的不足。首先,近现代作为主要刑种的自由刑,容易造成罪犯间的交叉感染,违背教育改造的初衷,而罚金刑不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对犯罪人不用关押,从而避免了狱中交叉感染。其次,自由刑需要关押的场所,国家需要花费大量资金改善关押条件,而罚金刑的执行不需要什么费用,相反可以增加国库收入。再次,罚金刑剥夺了犯罪分子继续实施犯罪的资本,从客观上可以防止重新犯罪。最后,自由刑无法对法人适用,罚金刑是对付法人犯罪最直接有效的方法。因此,提高罚金刑在刑罚体系中的地位成为现代刑法改革的一大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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