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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月16日下午5时许,司机李某驾驶一辆长安面包车行驶在某县公路时,见前面行人张某急欲横穿公路并已至公路中间,便减速让张某顺利通过,但张某因听见从李某对面开来一辆货车鸣喇叭,就随之退回公路中间,李某见张某急忙退回,为避免不撞至张某,一时情急,当即踩刹车,忙打方向盘,因落雨路滑,致使车飞出翻至公路外田里,张某当即被撞死,李某本人受重伤,同车乘客王某也抛出车外死亡。事故发生后,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李某速度过快,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违章驾驶,造成交通事故,致使二人死亡,并在事故中担全部责任,按照高法《解释》属“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应适用《刑法》第133条第二档,“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为避险而疏忽大意酿成二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成立避险过当,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应定交通肇事罪,适用《刑法》第133条第二档,并考虑避险过当情节,应当酌情减轻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为避险而疏忽大意酿成二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对张某的死亡并非属避险过当,而王某的死亡属避险过当。因此,李某的行为是一个行为,两种结果,该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在刑法理论上属想象竞合犯,应按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的一个重罪论处。显然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过失致人死亡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刑,并考虑避险过当情节,应当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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