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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自动投案,一般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司法机关的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 未被群众扭送时,主动将自己置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的合法控制下,接受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的审查与裁判的行为。自动投案应是在犯罪发生到犯罪人被司法 机关抓获以前。例如在犯罪事实未被发觉时投案;在犯罪事实虽被发觉,但没查清犯罪嫌疑人的时候投案;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未被群众扭送时投案;经查实犯罪人确已准备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司法机关捕获的,也应视为自动投案。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犯罪分子主动投案后,要主动如实地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或主要犯罪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侧重于 客观犯罪事实。例如嫌疑人如实供述了客观犯罪事实,但无悔过自新之意的,也因为其行为使案件的侦查与审判变得更容易而认定为自首。“自动投案”不要求出于 特定动机与目的。
3、接受审查和裁判
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后,必须随时听候司法机关的传唤,接受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能逃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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