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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献县农民徐某某离婚后,为供养女儿读书,2003到沧州市打工。2010年2月25日,在沧州市西河沿与御河路交叉路口,哈某某无证醉酒后驾驶轿车与前方顺行的骑自行车(车后载着徐某某)柳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徐某某受伤,住院治疗。徐某某的伤情鉴定九级和十级伤残。沧州市公安交警大队认定,哈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柳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徐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徐某某因生活困难,申请法律援助得到批准,沧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指派衡泰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援助,将徐某某交通事故一案诉诸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哈某某在本案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依法确认哈某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哈某某驾驶的轿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哈某某按照比例承担。依法判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徐某某损失93131.25元,退还哈某某19600元(诉前哈某某已赔偿徐某某33700元)
交通事故赔偿 http://www.gdjtsg.com/falvzhis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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